保險稅務知識

2021/07/15 要保人變更為兒子還簽了約 2萬多的贈與稅仍舊閃不過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5600267

 

溫媽媽(化名)去年12月變更一張保了20多年的保單,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兒子,報繳2萬2,583元贈與稅。變更要保人的同時,溫媽媽附加了個約定,要兒子承諾五年內不得質借、不得解約。隨後,溫媽媽提起訴願,主張保單價值不會實現,不算贈與,不過,訴願被駁回,溫媽媽這招避稅閃不過。

變更保單要保人涉及贈與稅,這在課稅上已是各國稅局多年來的共識。但是對保戶來說,變更要保人通常在下一代長大成人後才會做,投保多年以後才變更這麼一次,很多保戶不清楚要繳贈與稅,不只被補稅、還漏報被罰。

變更要保人 恐產生贈與稅

去年算是個轉捩點。去年11月,台北國稅局發文給壽險公會,希望能像過戶不動產那樣,在要保人變更確定之前,先申報贈與稅。以便讓保戶警覺,可以及早知道要繳贈與稅,而重新考慮是否變更,或者規畫分批變更,避免在變更之後面對大額的贈與稅,後悔不及。

「但畢竟保險公司不是公家機關,很難強制要求。」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如今仍做不到強制,但是至少已邁出一大步,讓保險公司要求業務員,在保戶要變更要保人時,主動提醒會涉及贈與稅,先計算清楚再變更。

顯然,保險業務員已提醒溫媽媽相關贈與稅事宜。溫媽媽是在去年12月7日辦妥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在國稅局行文壽險公會之後。溫媽媽變更一張中國人壽的保單要保人,要保人由自己改為兒子。

要保人是保費繳納義務人,也是有權利處分保單的人,包括質借、解約。要保人解約可以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溫媽媽變更要保人為兒子,等同把保單給了兒子,是「無償讓與財產權利」,是為贈與。

隔一天,12月8日,溫媽媽與兒子簽好贈與契約書,兒子同意接受贈與,12月14日,溫媽媽向高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溫媽媽申報時還犯了個錯,她申請了12月8日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證明,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贈與日是保單變更日,」而不是贈與契約簽定日。重新申請了12月7日的保單價值,溫媽媽因此少繳稅36元

12月7日的保單價值是242萬5,834元,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2萬5,834元。適用贈與稅率為10%,溫媽媽繳了2萬2,583元贈與稅。

(保單價值242萬5,834元-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率10%=贈與稅2萬2,583元

溫媽媽繳了贈與稅,卻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溫媽媽指出,她跟兒子約定了,在贈與稅核課期間的五年內,不得質借、不得解約。換句話了,兒子在五年內拿不到錢,「實無贈與」。

財政部怎麼應對?財政部說,要保人繳保費累積保單價值,就像是存款存在保險公司。當存款轉給兒子,就是贈與,這與兒子後來要不要去領錢出來沒有關係。

財政部還很坦白的指出,溫媽媽用贈與稅核課期間不得行使保單質借、解約,這是規避應納贈與稅的手法,這手法「粗糙」。

雖然溫媽媽訴願沒打贏,高雄國稅局官員慶幸,溫媽媽已了解到變更要保人後馬上申報贈與稅,而且一年內只變更一張保單,已知要善用贈與免稅額。官員呼籲保戶,變更要保人之前,先向業務員詢問相關贈與稅事宜,也可以問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