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是臺灣很常見的土地現象,在過戶時往往存在棘手的法律問題。
謂之人多口雜,因此共有人越多,意見也越多,紛爭、手續也更加繁雜,往往一代傳一代,問題始終擱置無解……..
為解決共有人間之土地紛爭,使土地能為最經濟合理與充分有效的利用,故於民國1975年新增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之處分方法,並賦予不同意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防止多數共有人恣意處分,堪稱為解決共有土地之一帖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