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社會信託業務需求,信託法於民國 85 年 1 月 26 日應運而生。信託功能型態多樣,不僅是一般人保障債權或財團的理財工具,更是與您我息息相關。 優點如下: ⑴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被兒女趕出門。 ⑵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財產被變賣或去貸款。 ⑶倘甲將土地抵押給 A 銀行,之後土地再作信託登記,可保障不被信託後之債權人查封,信託法第 12 條定有明文。 由此可見,不動產信託好處多多,歡迎有需求者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