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 | 本所提供不動產相關諮詢服務,歡迎有不動產問題與本所接洽。 |
不動產節稅規劃 | 與大家荷包有關的,就是如何合法的節稅,也是本所自豪的強項之一。舉凡有效利用贈與人每年 220 萬免稅額的操作模式,請恕不客氣說,都太過淺顯、太過粗糙了,大家只想著省、省、省、省・・・・・・・・・,卻越省越大條,且還渾然不覺。由本所經手主張的民法 1030-1 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所省下的稅額,是代書費的 N 倍。合法節稅是您的權益,請不要讓您的權利睡眠了。 |
遺產繼承 | 繼承係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於六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很多當事人都以為父母在世時,講好財產怎麼分,事前簽好拋棄書即可。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繼承權不能預先拋棄,繼承既未發生,自不生繼承之效力,當無事前拋棄之可能。 依照現行遺贈稅法新制,最高稅率由之前單一稅率 10%改為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 20%,節稅的方法之一,倘配偶還在世,可依民法 1030-1 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合法節稅,亦可生前立遺囑省下巨額增值稅,基於一稅不兩課原則,生前移轉,課增值稅、贈與稅,身後則僅課遺產稅,光是節稅,就有著滿滿的學問,本所就是您最佳選擇,歡迎諮詢。 |
贈與規劃 | 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定有明文每一贈與人每年有 220 萬元之免稅額,如何善用該贈與額度,有效規劃自己財產,合法節稅~當為不可不知的重要課題。 |
信託規劃 | 不動產常用的三種傳承方式為繼承、贈與以及二親等買賣,其中買賣是生前移轉上較省稅的作法,除了可運用土地增值稅中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二親等買賣可一次辦理完成,不需分年,可省時又省稅。 但因二親等買賣需向國稅局申報金流,在金流的產生、說明上需要特別規劃。 |
親屬買賣 | 因應社會信託業務需求,信託法於民國 85 年 1 月 26 日應運而生。信託功能型態多樣,不僅是一般人保障債權或財團的理財工具,更是與您我息息相關。 優點如下: ⑴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被兒女趕出門。 ⑵防止房產過給兒女後,財產被變賣或去貸款。 ⑶倘甲將土地抵押給 A 銀行,之後土地再作信託登記,可保障不被信託後之債權人查封,信託法第 12 條定有明文。 由此可見,不動產信託好處多多,歡迎有需求者來電諮詢。 |
買賣移轉 | 本所簽有履保特約,係維護雙方交易安全之最佳保障。 舉凡不動產買賣、二親等過戶皆可作之履保合約。履約保證,指由買賣雙方的第三方保管某特定文件、契約、金錢或其他財產,當特定條件成就或法律事件發生時,該第三人即將其保管物交給特定之人。故名本所貼心提醒您,現行買賣登記後有實價登錄,如符合新制(105.1.1 以後持有者),納稅義務人(賣方)應於登記完成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要提供買賣金流等資料,不要等到罰則發生才欲哭無淚喔! |
土地法34-1條多數決處份不動產 | 共有土地是臺灣很常見的土地現象,在過戶時往往存在棘手的法律問題。 謂之人多口雜,因此共有人越多,意見也越多,紛爭、手續也更加繁雜,往往一代傳一代,問題始終擱置無解…….. 為解決共有人間之土地紛爭,使土地能為最經濟合理與充分有效的利用,故於民國1975年新增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之處分方法,並賦予不同意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防止多數共有人恣意處分,堪稱為解決共有土地之一帖良方。 |
農地節稅規劃 | 農地屬特殊不動產,在稅法上有相當多的優惠,例如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的農地,在移轉上可能有機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故有人說農地是「免稅天堂」。 但在稅法優惠的前提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農地農用證明要如何申請,想購買農地的您不可不知! |
保險節稅規劃 | 在不動產傳承中,除了一般常見的繼承、贈與及買賣外,保險也是常被運用的工具之一。 保險法屬特別法,可排除民法特留分的規定,透過保單的規劃,可讓我們將財產給指定的受益人。 |
代筆遺囑 | 許多人在生前想將房產過戶給指定的兒女,卻礙於土地增值稅過高而作罷,因此,立遺囑往往成了最佳選項,基於一稅不兩課原則,人往生後僅課遺產稅,如果遺產總額在免稅範圍內,就只需付少少代書費,就能完成過戶手續。而遺贈也是遺囑的一種,係指立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 贈與為契約,係屬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之行為;而遺贈則為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之行為。但立遺囑最大缺點則是有特留分問題,權衡下,看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自己可作取捨。 |
不動產投資規劃 | 小資金也有機會進場不動產投資! 快來了解不動產市場投資觀念、掌握如何創造穩定年6%的包租收益,更可透過活化現有資產創造更多收益,創造你的穩定被動收入! |
公設保留地節稅與買賣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如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者,其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