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時,誰是繼承人?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
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備何文件? |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有何不同? |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二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政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之參考,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不動產繼承登記,多久以內要辦理? |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罰20倍。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可由任一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免受罰! |
辦理登記案件時,未能檢附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 | 辦理登記案件時,義務人未能檢附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可任選以下一種方式: 1.當事人提出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2.委託具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簽證代理申辦。 3.原因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4.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5.至內政部「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
為申請土地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是否有有效期限? |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所檢附之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係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為有效。例如:為辦理買賣登記所附之印鑑證明,以訂立買賣契約日期前一年之後戶政機關核發的印鑑證明為有效。 |
土地登記簿謄本分類、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方式? | 一、在104年2月2日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二、各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如下: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 三、申請人申請第一類謄本時,申請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且須填寫登記義務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請第二類謄本時,申請人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請第三類謄本時,申請人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須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其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證明文件。 |
如何申請土地鑑界? 申請土地鑑界費用如何計算?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205、207條規定: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資格: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 依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